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拟缩至3年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从原来的5年缩短至3年。
据悉,2014年8月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为手段,推动企业自觉守法守信,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底,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462.52万条。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企业名下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其投标、贷款、获得政府荣誉等。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限过程过长,可能导致过度惩戒;并且缺乏信用修复的途径,企业即使积极改正错误、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也不能将处罚信息公示撤下。激励措施的缺位客观上可能导致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其重塑信用。
基于此,市场监管总局拟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将其调整为《征求意见稿》。在信息公示期限方面,拟对原来的十四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两条,即《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作出调整,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已满3个月至1年的基础公示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同时规定了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的情形。
此外,在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地方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