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217号
2020年12月19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性。坚持协同推进原则,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工作任务
(一)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雄安新区和廊坊市作为全国首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积极对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继续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体制机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标准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学习借鉴雄安新区和廊坊市试点工作经验,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录清单、工作流程、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提高工作实效性。
(二)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在梳理摸底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样表附后),于2021年1月底前报省司法厅。2021年4月底前,省司法厅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完善和研究论证,经省政府审定后,形成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河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河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三)确定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2021年4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附后)。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强化信息联通共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七)加强行政协助。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出台河北省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明确行政协助核查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稳步推进。2021年4月底前,各市、雄安新区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区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八)加强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九)强化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撤回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省、市、县政府都要建立司法行政、审改、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机制制度。
(十一)开展培训宣传。2021年3月底前,组织举办一期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培训班。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各市、雄安新区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21年1月底前,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操作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