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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政:住房租赁企业将信用评级 D级为失信企业

更新时间:2020-12-07 11:20:40    来源:企业信用网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7月20日宣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包括信用评级、债券市场等诸多领域。对此,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外资评级机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宣布的对外开放措施提出,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认为,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并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等。

  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

  此次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新举措还包括,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发行人数量日益增多,境外投资人投资显著增长,外资中介机构队伍持续壮大。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

  “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为此,人民银行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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