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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2-27 15:03:5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全面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拓展“零见面”审批范围。各地、各单位要将解除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等业务纳入“零见面”审批范围,并对能够纳入“零见面”审批的业务做到应纳尽纳,及时向社会公示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指南等。

二、拓宽业务办理渠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公布业务办理的电话、收件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积极引导企业和办事群众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三、提高审核效率。对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通过,并邮寄相关文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开通业务预约办理通道。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零见面”审批的,要开通预约办理通道,分时段提供服务,并提示办事群众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开通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医疗、药品、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审核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审核通过。

六、严厉惩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企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将企业及其关联投资企业纳入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象,并进行核查,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各地、各单位要关心关爱一窗口市场监管干部,配齐防疫物资装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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