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师培训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对于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已于2005年3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2015年7月列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新的职业编码为:4-05-06-02),标志着信用管理服务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被依法确立,标志着信用管理职业已成为我国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中的一员,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事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执行机构、国家发改委行业信用建设第三方合作机构、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备案机构,为促进各企事业单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培养信用管理人才,现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培训对象
1、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审计经理等财务管理人员;
2、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工作人员;
3、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等高端专业人员;
4、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5、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6、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7、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8、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经济和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9、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鉴定标准
信用管理师(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共三科; 各科均为百分制,三科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概述、企业信用政策、客户管理、企业信用风险转移、征信工作原理与准则、资信评级、专业信用风险管理服务、法律法规等
2、《一级技能操作》: 信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客户信用档案库建设和服务、赊销合同的设计和调整、适时调整信用政策、客户授信技术操作与管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等
3、《二级技能操作》: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赊销合同管理、客户资信分析、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
颁证单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待遇
本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政府特殊津贴以及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可作为用人单位对持证人任用,考核,聘用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证书样张:
相关费用
信用管理师(二级)9800元/人; 高级信用管理师(一级)12800元/人;(含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全部费用,不含交通食宿)。
报考条件
(一)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注:上述"本专业"指各大专院校开设的信用管理或信用管理方向专业;"相关专业"包括工商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商业统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电子商务等。
资料提交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基本情况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见附表1;工作年限证明(一式2份单位盖章)见附表2。
2、身份证复印件2张。
3、学历证复印件2张及原件。
4、小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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